丹江口市教育局出台《中小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1216:33作者: 王守玉来源: 浏览量:
7月12日,丹江口市教育局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以实现全市范围内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该《办法》规定,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 10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交流到其他学校工作;教师取得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之后原则上需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教师评审高级职称或特级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教师,因夫妻分居、赡养老人、照顾小孩、个人婚姻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工作调配。本市级及以上名师,十堰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因全市教育工作需要市教育局党委可以进行适当调配。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按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总数的10%确定人选,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该市教育局全面统筹管理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推行“市管校聘”管理改革,破除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对交流轮岗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农村教师生活补贴。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积极参与教师交流,并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干部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教师交流期满考核合格后在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此举有利于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质量,以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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