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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体罚不能混淆

发布时间: 2017-06-0215:49作者: 张远东来源: 保康县马良镇小学浏览量:

   不怕父母怕老师,曾是很多人的记忆。“在家不听话,到学校很规矩”是许多家长向老师的诉求。在传统观念中,教师享有很高的权威,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比如罚站、面壁等,学生接受,家长也认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表现出不同的态度。要求教师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但方式方法上稍有过之,就算是正常必要的惩戒,也会引起家长的非议、纠缠,甚至是愤怒,教师大呼“上当”,很多教师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随之对学生轻管、带管或者干脆不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与一个观念有关——教育法中确实有不允许老师体罚学生的表述,所以很多人都被误导,从而形成一个错误的认识:老师不能惩戒学生。应该澄清的是,不体罚和不惩戒是两个截然不同事情,不体罚不等于不能惩戒。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教育和各国的教育中,都有对学生进行惩戒记载。比如古时私塾教育的打手板儿,再比如电影《伟大的丘吉尔》中,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贵族小学犯校规用藤条打屁股等。都说明教师有惩戒的权力,虽然,体罚和惩戒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情,但他们又确实相距很近。管理学生所呈现的不同方式,极有可能使惩戒变为体罚,因此老师的惩戒权,就如同一把“剑”悬在墙上,何时使用、是否使用、怎样使用,是教师需要掌握而且是最难掌握的工作技巧。 

  教育确实需要一定的惩戒,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这应该是一种共识,也是一种震慑,如果没有这个震慑,老师也很难进行日常的管理。当然惩戒不等同于体罚。虽然很多人错误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目前,学校管教顽劣学生的功能越来越弱化,导致近些年学校欺凌和暴力多发。原因就是老师不敢管学生,教育本身包含的惩戒,由于理解上的偏差,而被教师放弃。教师的明哲保身、放弃责任确实不对,但教师保护自己、游离生存的做法也无可厚非。 

  有惩戒权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争议,但是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惩戒过程中如何把握“度”,而这个“度”,是一个文件或是法规说不明确、说不清楚的。因此我觉得在“标出雷池”、“画好红线”之外,还应该有一个仲裁制度。如果老师的惩戒一旦有争议,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的同行、专家包括学生家长来进行评定和仲裁,看惩戒是否过界,是否失当,仲裁结果要明示给家长和老师,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和约束。这有利于改变学校管教顽劣学生功能弱化的问题,是有效应对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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